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停诊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通过就医预约挂号专业网络平台接受就医预约挂号服务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就医预约挂号专业网络平台预约挂号成功后,因预约的医生临时停诊,不能于被保险人预约的出诊日当日出诊,且医院也未安排其他医生在原预约的出诊日当日代其出诊的,对于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损失,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所指的临时停诊,仅限于预约的医生因急诊手术、出差、外院会诊、紧急会议、请假等临时接到的任务或其他突发事由,导致预约的医生无法于预约的出诊日当日接诊。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医生临时停诊,或出现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相关费用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原预约的就诊时间前往就医;

(二) 被保险人主动要求取消或改签原预约;

(三) 就医预约挂号专业网络平台或通过其他公众途径发出停诊通知,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其他原因,仍按原预约的就诊时间前往就医;

(四) 预约的医生由于不可抗力在当日延迟出诊,并未取消出诊;

(五) 预约的医生因急诊手术、出差、外院会诊、紧急会议、请假等临时接到的任务或其他突发事由,无法履行预约当日的接诊,但医院已安排其他医生在原预约的出诊时间代其出诊;

(六)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七)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预约的医生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十)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和保险费

第六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投保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时起成立;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则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此,被保险人应给予协助。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被保险人通过上述任一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上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保险人发送给被保险人的电子保单、纸质保单或保险单号;

(二) 发生预约停诊的订单号;

(三)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五)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自被保险人预约就诊日期的前一日零时起,投保人不可解除保险合同。在此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本保险条款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预约挂号:指患者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网络、手机软件等,采取“实名制”的形式,提前对指定医院、指定医生、指定时间进行挂号的行为。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二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延迟出诊:预约的医生在当日正常出诊但时间晚于预约的出诊时间的出诊。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